上一页|1|
/1页

主题:疑惑

发表于2006-05-26
许律师:
    您好,我们单位在某个开发商处购房100多套,由于是商品房,所以开发商和我们个人签了购房合同,用公积金贷款,需首付一定金额,我们按照有关规定交了首付款后办理了贷款。开发商给我们每位同事开具了收款收据。现在大家有好多不明白的地方,希望您能在百忙中能解答疑惑:
    一、开发商延期交房该不该给我们一个说法(合同规定2005年12月底交房至今无任何音信)
    二、开发商私自改变房子结构后让我们补签协议合理不合理?
    三、按照合同规定,开发商如延期交房按万分之三赔偿,赔偿标准是按首付款基数为准,还是以收款收据为标准。
    四、赔偿金的用途开发商有无权利限定?
    五、开发商交付的房子和图纸不一致我们怎么办?
    六、如果我们要打官司,是否可以联名?
发表于2006-05-29
1、根据你们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开发商应该按日给你们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2、不合理,你们可以不签协议,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者赔偿损失;

3、是以总房价为准,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没有;

5、可以拒收房屋,要求退房或者赔偿违约金;

6、如果要打官司,大家可以联合起来,这样力量比较大,对开发商有威慑力,并且人多费用低。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