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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求助

发表于2006-03-10
律师您好: 
我的朋友林先生在一家事业单位,他们单位于2000年福利分房,后来给他们办理了房产证,但是一直放在单位,没有发到他手中。林先生爱人在另一家事业单位,他们单位于2003年福利分房,他想要他爱人的房,于是林先生单位给他出具了无房证明,当时没有签任何东西,现在他爱人的单位的房子也分到了,林先生的单位要求林先生退房,林先生不想退,而且他爱人单位的房产证还没有下来呢,林先生的单位要找他爱人的单位声名先前的无房证明做废,请问:林先生单位的证明有效吗?按照规定,林先生能不退房吗,或者能否退给他爱人单位?如果林先生爱人的单位起诉林先生的单位可以吗?谢谢!
发表于2006-03-10
首先来说什么是福利分房.
福利分房是国家的一种政策,是指国家出一部分钱,个人出少一部分.个人居住使用房屋的一种政策.
按照我国福利分房政策,夫妻双方中一方单位解决福利住房的,另一方单位不予解决.

因此对于你所说的问题,夫妻双方只能有一套福利房.

根据这个原则,林先生单位出具的证明是无效的.现在解决的办法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套房.
发表于2006-03-13
想想那么多人还要买商品房,还没房子住,占一套福利房已经都是多少人想都不敢想,如今这位……做人要厚道!
发表于2006-03-13
福利分房是国家的政策,为了解决我们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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