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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住房全面市场化并非国际惯例

发表于2010-05-06

按照国际惯例,世界各国都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作住房列入公共住房的范畴,作为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从法律上、政策上、制度上支持公共住房的开发和建设,而不是完全推给市场解决。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很多国家包括美国除了官方、半官方的住房建设开发机构以外,还有大量非营利公益性的民间住房开发建设机构,如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大企业等组建的住宅开发建设机构,特别是住宅合作社,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上和平抑房价、稳定住房市场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澳门核准经济房屋法律》就明确规定:“行政当局在优先处理的任务中,居住问题确实应占首位。”同时规定:“所称经济房屋系指透过本法律的规定由地区行政当局、地方自治机构、澳门教会、公益行政团体、房屋合作社、公共服务专营公司、营利企业及其私法人建造或购置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房屋而言:……月租及售价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又特别规定:行政当局“鼓励成立房屋合作社”。[8]1987~1996年,香港公营机构和私人开发商建房比例为58%:42%。德国住宅合作社所建房屋比例占到了全部住房的31%。英国政府扶持非营利组织兴建的普通住宅和对低收入者的租金补贴,近30年来每年一直保持在占GDP的2%以上,占政府公共支出的5%左右。新加坡政府通过“居者有其屋”计划,为80%以上的家庭提供住房,保证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中等收入家庭是日本劳动者家庭的主体部分,住房都市整备公团建造的住房用于出租或出售给这部分人。高收入家庭则由房地产市场的民间(私营)公司提供住房。住房都市整备公团是全国性的国营企业,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贷款等多种渠道。公团的经营事业有4 大支柱:住房建设、城市开发、旧城再开发、住房管理。公团的运作完全是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的,盈利用来补贴住房建设。公团所建住房标准按中等收入家庭的需求能力设计,高于地方政府建造的住房。80 年代以来,半数以上住房供出售,其余出租。出售住房的平均使用面积为140平方米,平均价格为中等收入家庭年收入的5.3 倍;出租住房的平均使用面积为65.5平方米,平均月租金约占租户家庭收入的15 %。为了贯彻执行政府的住房政策,同时又确保公团的收支平衡,公团住房不向低收入者开放,也不接受高收入者。住房都市整备公团还在开发的新城建有大量办公、商业、综合大楼,用于招商,并把所得盈利补贴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建设。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设和提供。

 

对不同收入层次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其实质是政府对住房生产干预的重点与方式的选择。住房商品化并不排斥住房的社会保障,一个好的住房制度必然是由市场机制和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机构成的制度。政治、安定、公平等社会因素是各国和地区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因。

发表于2010-05-12
这么说,是常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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