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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西安市出租车新条例

发表于2010-12-14

昨日上午,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即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进行了解读。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对乘客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出租车营运中的拒载、绕行等行为,规定最高可处1000元处罚,非法营运最高处罚5万元。

故意绕行最高罚千元

以前,拼座是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的。但新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徕其他乘客。这也意味着,出租车可在乘客不介意的情况下拼座。

对于乘客深恶痛绝的无故拒载、中断服务、故意绕行等行为,以及拒不出具出租车专用票据或者专用票据用完后继续营运、交接班或者暂停营运时不按规定使用交接班导向牌或停运牌的,可能被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于2010-12-14

司机遇五种情况可拒载

条例规定,在五种情况下驾驶员可以谢绝或中断服务:遇到乘客在禁停路段或者遇红灯停驶的时候拦车的;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携带宠物及其他污损车辆物品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时乘车的;乘客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发表于2010-12-14

乘客遇三种情况可拒付车费

乘客在乘坐出租车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出租车没有计价器或借故不用计价器、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由于驾驶员的过错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等三种情况,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乘客如果提出投诉,出租车管理机构须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并有义务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发表于2010-12-15
这可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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