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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西安被征收房屋补偿

发表于2012-05-18

5月5日,华商报A4版报道了《西安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赔偿损失最高罚20万》的消息后,近日连续接到市民咨询拆迁、补偿等问题。昨日,记者邀请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室主任余森宝进行了解答。

发表于2012-05-18

问题1

新政有啥好处?

答:保障被征收房屋权人的合法权

余森宝介绍,按照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该局制定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权人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2012-05-18

问题2

拆迁遇到问题找谁?

答:西安市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

余森宝说,《征收办法》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变为征收主体,征收程序由市政府直接启动,其将作为当事人而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因而不具有裁决权。而西安市征收与补偿的主管部门是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由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室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发表于2012-05-18

问题3

补偿方案有啥变化?

答:房屋补偿不低于类似房产市场价

补偿问题一直是百姓关心的热点,余森宝介绍,《征收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补贴,对于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发表于2012-05-18

问题4

营业房产权调换咋办?

答: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最高奖励被征收套内面积的30%

《征收办法》规定,征收营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10%至30%,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予结算房价款。

发表于2012-05-18

问题5

正在拆的项目怎么办?

答:沿用原批准的实施方案,但不许强拆

在此方案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应按哪个规定执行?余森宝介绍,《征收办法》2012年3月29日公布实施后,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批准的实施方案,继续沿用原有规定执行,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发表于2012-05-18

问题6

咋知道房屋登记情况?

答: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拆迁中的强拆一直是老百姓们担心的问题,那么,在征收过程中,相关房屋情况的登记和结果怎么公布呢?余森宝介绍,《征收办法》规定相关方案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发表于2012-12-17

都是坑啊

发表于2012-12-17

都是坑啊

发表于2012-12-18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2-05-18 13:58:20写道:原帖
Re:Re:Re:西安被征收房屋补偿
问题3
补偿方案有啥变化?
答:房屋补偿不低于类似房产市场价
补偿问题一直是百姓关心的热点,余森宝介绍,《征收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补贴,对于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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