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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看看最近新闻 最初的 西安市的“一价清”

发表于2010-12-03
近日,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工商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强调商品房价格“一价清”外,不得再有涉及价格的补充合同。

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继续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按照陕政办发〔2010〕29号文件“新建商品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的规定,继续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时,不得违反“一价清”政策搞所谓涉及价格的补充合同。

三、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在销售场所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规定,采用商品房明码标价表形式标价销售。明码标价表须注明楼幢号及一房一价信息等,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布。商品房明码标价表由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四、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督检查。各区县物价、房管、工商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商品房价格政策;对辖区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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