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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告棕榈湾全体业主书——请开发商给大家一个交代,本属于全体业主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能出售吗?

发表于2011-06-26

律师提醒——销售归属业主的车库开发商涉嫌重复销售

      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李小东表示,小区车位、车库是为辅助业主正常使用房屋所必需的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自然应属于业主所共有。但《物权法》中有关车库归属问题的条款细则还值得研究,虽然《物权法》明确规定,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若将停车位、车库的成本或面积分摊到建筑成本或房屋面积中,停车位、车库的产权就应归业主,如果没有分摊就归开发商。

他表示,但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小区规划内的地下停车位的建筑成本很难与楼房整体建筑成本相分割。因此,如果开发商不能证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成本未计入房价,地下车位应归全体业主,开发商如果销售归全体业主的地下车库,涉嫌重复销售。

发表于2011-06-26
这个是普遍问题
发表于2011-06-27
那业主怎么知道实情呢
发表于2011-06-29

就是

发表于2011-06-29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1-6-29 8:47:28写道:原帖
就是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库)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律师提示:这样的地下车位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发表于2011-06-29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1-6-29 8:47:28写道:原帖
就是
 
 如果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库)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库)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

    律师提示:这类的地下车位(库)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发表于2011-06-30

棕榈湾的地下车位就没有产权证 我看见车库里到处都是人防工事的字样,那为什么可以销售 而且即便是租赁也是把大头的钱交给开发商呢?这应该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吧

发表于2011-07-02
这太不厚道了吧?!!!强烈要求开发商把收上来的钱给没买上车位的和没买车位的业主每人分一杯羹。。。。。。
发表于2011-07-02

什么世道???

       业主缴纳公摊面积的钱,开发商却拿来卖车位再挣钱,凭什么?!!!

       强烈要求开发商把业主缴纳的公摊面积的钱退还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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