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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12月9日大家参与维权取得的成果, 哈哈,赶紧来看呀!!

发表于2006-12-11
朋友发来,我自己整理的,可能有个别字词有误。
补充协议:
双方经平等协商,一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本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合同内容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一、关于合同正文中“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如果在规定的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1至5款未达到使用标准,均按照未交付使用处理。
二、关于合同正文中“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第3款,出卖人应该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并书面通知买受人提供办理产权转移的相关资料。出卖人在买受人相关资料齐全的情况下,36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证书。
三、关于合同正文中“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2款由买受人自由选择。
四、关于合同“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第5款,入户门为“步阳”或“盼盼”“蓝盾”品牌,户内窗为彩色铝合金中空平开窗、门为中空推拉门。
第10款,采暖热源为市政集中供热,形式采用低辐热,具有24小时供热热水设施。水、热水、天然气、电为分户计量,采暖计量安装到位,按面积和计量双重收费。
四、关于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费由买受人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交纳,电梯运行费免收。
发表于2006-12-11
哈, 整理得我好辛苦, 还得感谢我的朋友。 
赶紧加精呀。 
多给我点币呀,
不给下次我再不忙活拉。 
哈哈!!!
发表于2006-12-11
如果将房产证的办理和供暖都归为政府原因或市政因素,那么即使办不下来,开发商也能免责,所以其实没有什么实质的意义,个人意见
发表于2006-12-11
真是辛苦了,已经很不错了。上周六因为自己脑袋晕,把集合地点记成 创业大厦 了,结果错过了……下次如果还有,一定鼎力支持!!!!
发表于2006-12-11
呵呵,即使本人有不同的看法,对楼主的热心还是表示感谢,刚刚忘了感谢了 :P
发表于2006-12-11
呵呵,虽然有不满意的,不过花了3个礼拜的时间, 总算有点结果,还是感到高兴!!
发表于2006-12-11
精华设置,银币奖励 200 ,同时考虑此帖的价值以及风险系数,额外奖励银币 100。
发表于2006-12-11

辛苦辛苦辛苦!!!!!!!!!!!!
感谢!
就像我说的一样,很多事情他们都做了,可为了什么潜规则,就是不写。
不论是我们的业主还是开发商——我想主要是投资方吧,都是难能可贵的。!!!
真的很感谢。!!
也许有一天我会加入qq群的。
:)现在遇到的问题是省公积金管理中心不给开缴存证明了......我的对帐单又弄丢了.........才叫郁闷.......还要慢慢想办法了!
发表于2006-12-11
楼上是已经签合同了????
发表于2006-12-12
大家好!我们是12月10号签的合同,当时心里也有些疑问,但是还是把合同签了!我们是不是就不能享受楼主说的补充协议了??望尽快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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