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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倡议大家抵制丽影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发表于2007-11-04
我们近期收到丽影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协议,但我们发现其中有些条款违返国家物权法及合同法:
《服务协议》第十条中的广告牌设置:需要甲方统一规划设置;公共广告所得收益用于物业日常管理服务开支. 这一条违返物权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小区的电梯、楼顶和建筑物外墙属于共有部分,全体业主是其所有人,根据“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利用电梯、楼顶和建筑物外墙做广告,广告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共有,而物业管理公司是小区业主的委托代理人,只不过是代替小区业主行使物权中的收益权。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在给小区公共设施带入广告前,应当先与业主委员会商量,对装什么样的广告、装在什么地方合适、广告收入多少、如何开支等问题取得共识。同时,必须获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这些广告收入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可以投入到小区管理费用和小区物业维修资金中,或者由业主大会根据业主的实际需要进行处理。

《服务协议》整个协议,没有注明合同的有效期,违反合同法规定.
倡议大家共同抵制《服务协议》。
发表于2007-11-05
帮顶!!!
发表于2007-11-07
支持!业主要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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