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建筑门窗贴膜:隔绝紫外线、高隔热、保留隐私安全防爆

发表于2010-04-27
发表于2010-04-27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发表于2010-04-27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发表于2010-04-27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发表于2010-04-27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发表于2010-04-27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发表于2010-04-27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发表于2010-04-27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发表于2010-04-27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发表于2010-04-27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