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可预见的冲突需要在日常中化解!

发表于2007-08-20
嘿嘿 我曾经到南方一些城市小区小住,那里的管理水平和我们这里就不是一个级别的,那里的物业就是为业主服务的,投诉30分钟内必须有领班出面协调纪录在案,并由物业委员会特派人员监督定期审查,他们有一个很好规训,一切问题是有自身服务不到位造成... 这就是区别,我们北方目前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但是管家教训主人的行为本身就是不对的,业主有业主的自身问题例如修养习惯等,这些应该有业主委员会制定小区的行为规范约束业主行为,物业公司有什么权利来制定呢,它是经营者出发点本身就是私利性的,所以角度有问题导致行为有问题冲突难免,这不是保安或物业的个人行为,是物业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合理造成,如果积怨过深的话大的冲突是迟早的事情,物业法是维护业主权利和物业利益的法典,揪其根源,那就业主利益和物业利益平衡的问题,到底谁是主人是谁管家的问题,现在已经有些例子可以说明此类的苗头,车库、停车费、广告费用、小区收益分配、大修基金的使用等等
发表于2007-08-21
很有道理
西安的物业应该来学习下的!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