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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市房管局提醒:房产广告须符合五条件 买房别被假广告忽悠

发表于2007-03-30
“投资本项目,×年可回本”“入住本楼盘,可拥有西安市户口”……类似于这

样的内容不得出现于房地产广告之中。近日,市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

工商局、市建委、市房管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有关通知,要求发布房地产广告必

须满足以下条件: 

●房地产广告必须写实,不得使用抽象的、模糊的、绝对性的、不符合实际

的词语;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家、独一无二、标志性或地标性建筑等描述房

地产项目性质性能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使用旺铺、名盘、黄金地段等描述

房地产项目地理位置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使用热销、抢滩、抢购、火爆、

包租等描述房地产项目销售状况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使用投资、升值、赚

钱、潜力、前景、看好、空间等描述房地产项目发展趋势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 

●房地产广告中禁止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

回报的承诺。 

●禁止出现各类乱评比、乱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的内容。 

●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房地产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据了解,今后凡未送市房管局或未通过市房管局认定的房地产广告不得发布

。同时,要发布的房地产预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商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预售许可证号等。 

市房管局提醒购房者在参考房地产广告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分辨能力,切

勿被虚假广告所蒙蔽,不要购买未取得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

购房前,市民可拨打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热线电话029-87624254进行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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