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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青岛给开发商立规定 不履行售后服务处10万罚款

发表于2005-08-30
合同上的交房期限到了,但房子仍迟迟不能交付;房子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却得不到售后服务;房子到手了,房产证却总办不出来……这些问题许多买房人都碰到过。按照近日开始审议的《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违规开发商将收到高额罚单。


针对开发商延迟交房的问题,《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期交付商品房,并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延迟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三个月仍未交付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买房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草案中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约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及损害赔偿等内容。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不实行商品房销售服务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买房人如果认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向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申请工程结构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不合格的,买房人有权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草案中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交付商品房之日起10日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提供给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买房人在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持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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