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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三部委严打变相预售 未获预售证不得内部认购

发表于2006-07-16
今后,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开发商不仅不能以收取购房人预定款性质费用变相销售,也不能以认订、登记、选号等认购形式变相违规预售。这是日前建设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中明确的。  

    根据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同时,对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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