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namespace>@4 @5l@4@11 @9 @11@9@5xe"@0@1">@2 1 @2 ">@3 21600 pixelWidth">@6 1 2">@7 21600 pixelWidth">@8 21600 0">@10 21600 0">@10 25">
申 诉 书@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申请人:徐太祥,男,1958年5月22日生,汉族,北京空六军雷达三团退伍,现住: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朱寺巷53号,联系电话:15295095369,身份证:320422195805224413@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被申请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丕祥院长@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被申请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院长@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被申请人:金坛市人民法院 周院长@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请求事项:1、请求裁定撤销(2008)苏民二再终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2、请求裁定本案承包合同依法有效;@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3、请求裁定改判赔偿申请人的抗诉提审诉的144.4万元及08年至12年四年的合同所得利益及费用损失26万元。@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21日金坛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通知申请人后签收(2008)苏民二再终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申请人鉴于运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判决维持原判,于2011年4月22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2011年5月25日再次申请再审,并补充了卷宗材料及制作了该判决光盘,2011年7月1日、@10 月1日,2012年3月5日、3月9日四次进京最高院追踪该申诉案被被申请人通知常州中院没收“续访登记表”,带回金坛开“听证会”协调会未果,2012年5月21日申请人赶赴最高法院再次跟踪本案,被申请人电传给驻最高法院截访的法官出具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清查申诉案件小组名单”后,其中姓宋的法官留给申请人的电话验通后即没收了给最高法院的申诉书和苏民二再终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后宣布:“你的案子运用《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判决承包合同无效都是错误的,你能证明庞洪康是法定法人,即可证明你的承包合同双方是平等的自愿意思表达,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你仍有承包经营权”。这种结论应该是13年前的判决词,13年后听到,申请人感到十分震惊。为什么本案经五次一审、二审审判,省高院再审、提审没有一个法官象宋法官所说合同的效力,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改判承包合同有效?!干预司法、加司法腐败是本案错判的根源。宋说:你回去找到庞洪康法人证明,我保证在2012年6月18日至22日前,带江苏省高级法院五人工作组去金坛结案!。2012年5月22日早,当申请人再找到宋法官时改口说:常州中院已向最高法院递送了“甄别报告”,你还是到申诉立案庭填表,跟最高法院要“甄别意见”吧!2012年5月25日申请人在金坛法院重新调取了本案承包合同。苏民二再终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因省法院档案室无卷宗可调,休了产假)。以及宋所需庞洪康法人资格任命任期五年的证明文件,恳请全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立即本申请再审案立案,迅速审理或调结本案,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此致@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最高人民法院
@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全国常委会
@10 .5pt;mso-font-kerning: 0pt"> @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申请人:徐太祥@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10 .5pt;mso-font-kerning: 0pt"> 2012@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年@10 .5pt;mso-font-kerning: 0pt">5@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月@10 .5pt;mso-font-kerning: 0pt">26@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日 一个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十重“司法”程序2000年6月2日承包20年的特种水产养殖池被村委彻底破坏终止生产至今,调解至年底未果进入诉讼程序。1、2000年@10 月—2001年@10 月 一审判决承包合同无效2、2001年@10 月—2001年12月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3、2002年1月—2003年12月 二审再审裁定发回重审4、2004年1月—2004年11月 重审一审继续判决承包合同无效5、2005年1月—2005年11月 重审二审判决维持原判6、2006年1月—2006年12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适用法律错误”7、2007年1月—2007年12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复查终结8、2008年4月—2011年4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9、20@10 年@10 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纪要传达:本案不作判决,移送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人民政府调解结案。金坛市政法委书记陈春洪面对144.4万元诉的出资20万元结案,被当事人拒绝后而指使金坛法院翁生荣书记到省高院找战友(某庭长)利用主审法官桂南平病休的机会制造了(2008)苏民二再终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当事人即时向最高院纪委、中纪委、全国法工委申诉控告请求查处和督办本案,至今毫无音讯。@10 、2011年4月22日在金坛法院民二庭庭长(陈建平)室签收了(2008)苏民二再终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当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至今为给当事人立案通知或驳回裁定。2012年5月23日常州市中院经省高院向最高院呈送“甄别报告”。2012年@10 月最高院出具了“甄别意见”给了常州中院。2012年@10 月29日常州中院驻最高院截访法官“老李”让回当地调解结案,实质未果。续言:上申诉于2012年5月28日注存于最高人民法院局域网,至今未给申请人再审通知或驳回裁定。申请人于2012年@10 月29日进京最高法院,跟踪本申诉案,被截访法官(常州中院)李某拦截,并告知:“你案的《甄别意见》我已看过,让申请人找常州中院(童)主任到金坛法院,不要考虑判决的正确与错误,直接协商赔偿额后协调结案。”2012年@10 月30日11时许,在金坛法院,申请人回答(童)主任的协调结案额度时,既是按照通常调解结案以2012年5月26日提交最高法院申诉标的170万的60%,即@10 2万元结案。(童)仍让申诉人理智确定,不要“狮子大开口”。那么了结一桩长达时13年、历经@10 重司法程序、耗资33万余元的案件,仅需申请人考虑国家、政府利益损失?不考虑本案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个人利益得失吗?显然:这样调解结案是没有存在的实质的!恳请有识之士及相关指导能够结案的“光明大道”!谢谢!!!
?xml:namespace>@4 @5l@4@11 @9 @11@9@5xe"@0@1">@2 1 @2 ">@3 21600 pixelWidth"> @6 1 2"> @7 21600 pixelWidth"> @8 21600 0"> @10 21600 0"> @10 25">
申 诉 书@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申请人:徐太祥,男,1958年5月22日生,汉族,北京空六军雷达三团退伍,现住: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朱寺巷53号,联系电话:15295095369,身份证:320422195805224413@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被申请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丕祥院长@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被申请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院长@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被申请人:金坛市人民法院 周院长@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请求事项:1、请求裁定撤销(2008)苏民二再终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2、请求裁定本案承包合同依法有效;@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3、请求裁定改判赔偿申请人的抗诉提审诉的144.4万元及08年至12年四年的合同所得利益及费用损失26万元。@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21日金坛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通知申请人后签收(2008)苏民二再终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申请人鉴于运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判决维持原判,于2011年4月22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2011年5月25日再次申请再审,并补充了卷宗材料及制作了该判决光盘,2011年7月1日、@10 月1日,2012年3月5日、3月9日四次进京最高院追踪该申诉案被被申请人通知常州中院没收“续访登记表”,带回金坛开“听证会”协调会未果,2012年5月21日申请人赶赴最高法院再次跟踪本案,被申请人电传给驻最高法院截访的法官出具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清查申诉案件小组名单”后,其中姓宋的法官留给申请人的电话验通后即没收了给最高法院的申诉书和苏民二再终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后宣布:“你的案子运用《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判决承包合同无效都是错误的,你能证明庞洪康是法定法人,即可证明你的承包合同双方是平等的自愿意思表达,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你仍有承包经营权”。这种结论应该是13年前的判决词,13年后听到,申请人感到十分震惊。为什么本案经五次一审、二审审判,省高院再审、提审没有一个法官象宋法官所说合同的效力,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改判承包合同有效?!干预司法、加司法腐败是本案错判的根源。宋说:你回去找到庞洪康法人证明,我保证在2012年6月18日至22日前,带江苏省高级法院五人工作组去金坛结案!。2012年5月22日早,当申请人再找到宋法官时改口说:常州中院已向最高法院递送了“甄别报告”,你还是到申诉立案庭填表,跟最高法院要“甄别意见”吧!2012年5月25日申请人在金坛法院重新调取了本案承包合同。苏民二再终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因省法院档案室无卷宗可调,休了产假)。以及宋所需庞洪康法人资格任命任期五年的证明文件,恳请全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立即本申请再审案立案,迅速审理或调结本案,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此致@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最高人民法院
@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全国常委会
@10 .5pt;mso-font-kerning: 0pt"> @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申请人:徐太祥@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
@10 .5pt;mso-font-kerning: 0pt"> 2012@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年@10 .5pt;mso-font-kerning: 0pt">5@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月@10 .5pt;mso-font-kerning: 0pt">26@10 .5pt;mso-bidi-font-family: 宋体;mso-font-kerning: 0pt">日
一个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十重“司法”程序
2000年6月2日承包20年的特种水产养殖池被村委彻底破坏终止生产至今,调解至年底未果进入诉讼程序。
1、2000年@10 月—2001年@10 月 一审判决承包合同无效
2、2001年@10 月—2001年12月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3、2002年1月—2003年12月 二审再审裁定发回重审
4、2004年1月—2004年11月 重审一审继续判决承包合同无效
5、2005年1月—2005年11月 重审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6、2006年1月—2006年12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适用法律错误”
7、2007年1月—2007年12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复查终结
8、2008年4月—2011年4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9、20@10 年@10 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纪要传达:本案不作判决,移送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人民政府调解结案。金坛市政法委书记陈春洪面对144.4万元诉的出资20万元结案,被当事人拒绝后而指使金坛法院翁生荣书记到省高院找战友(某庭长)利用主审法官桂南平病休的机会制造了(2008)苏民二再终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当事人即时向最高院纪委、中纪委、全国法工委申诉控告请求查处和督办本案,至今毫无音讯。
@10 、2011年4月22日在金坛法院民二庭庭长(陈建平)室签收了(2008)苏民二再终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当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至今为给当事人立案通知或驳回裁定。2012年5月23日常州市中院经省高院向最高院呈送“甄别报告”。2012年@10 月最高院出具了“甄别意见”给了常州中院。2012年@10 月29日常州中院驻最高院截访法官“老李”让回当地调解结案,实质未果。
续言:上申诉于2012年5月28日注存于最高人民法院局域网,至今未给申请人再审通知或驳回裁定。申请人于2012年@10 月29日进京最高法院,跟踪本申诉案,被截访法官(常州中院)李某拦截,并告知:“你案的《甄别意见》我已看过,让申请人找常州中院(童)主任到金坛法院,不要考虑判决的正确与错误,直接协商赔偿额后协调结案。”2012年@10 月30日11时许,在金坛法院,申请人回答(童)主任的协调结案额度时,既是按照通常调解结案以2012年5月26日提交最高法院申诉标的170万的60%,即@10 2万元结案。(童)仍让申诉人理智确定,不要“狮子大开口”。那么了结一桩长达时13年、历经@10 重司法程序、耗资33万余元的案件,仅需申请人考虑国家、政府利益损失?不考虑本案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个人利益得失吗?显然:这样调解结案是没有存在的实质的!恳请有识之士及相关指导能够结案的“光明大道”!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