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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邻居们,这样的霸王合同,你还要签吗?

发表于2011-12-15

各位自在广场的邻居们:

8年前买的房子,到现在房产证依然不知道在哪里飞着,你是气愤,无奈还是默默接受了?当初承诺作为配套的地下停车位,突然被告知需要买下才能停车否则你的车将无处安置,你是气愤,无奈还是默默接受了?我们为什么总是被伤害?我们的利益被谁侵占了?

房产证办不下来,开发商为什么不着急?因为当初合同的约定,对开发商丝毫没有约束力!请看咱们当初签订的是一份怎样的合同:

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项处理:

这第二项是: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照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这条约定有以下几处明显的陷阱:

最高法院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关于消费者买房后何时能够取得房产证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解释》中,明确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需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注意,是“60”日而不是咱们合同里的“365”日。更有甚者,地下车位的产权合同竟然在这项约定中,明目张胆的约定了“720”日并且根本不给买受人任何商量余地!!试问:是什么原因让他们们给自己留这么大的余地?依据在哪里?你们置法律于何地?置买受人的权益于何地??

其二,《解释》中,明确讲到:这里只是规定了开发商报送材料的时间,而没有规定购房人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期限,在实践中等于没有对开发商约定何时能让购房人取得房产证,因为很多时候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使用后还有可能一些审批手续没有完善,例如土地出让金没有交纳完全,房屋大产权证已经抵押,擅自变更规划没有得到批准等情况,这种情况下尽管开发商把材料报送到房管部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其结果肯定是办不了房产证,如果购房人当初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和开发商约定取得房产证的时间的话,是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的,受损失的只能是购房人了。

事实上很不幸的,自在广场的业主们就是遭遇了这样的不良开发商,导致房产证迟迟不能办下来。只有房产证才是房主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产证拿不到手,谁来证明你的房子是你的呢??

其三,《解释》中关于赔付比例也做了很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按照每天支付已付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五,越高对购房人越有利,因为这样不仅购房人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而且计算依据明确,对开发商也起着有效的约束作用。再看看咱们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呢?首先没有明确的约定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时间,其次,就算赔付,也只是总房款的1%。也就是说,比方你一次性付款40万买下这个房子,就算是你20年后才取得房产证,开发商需要赔付的也仅是4000块而已!而按照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5%)来算,每年是2万元,五年是10万;按照5年期贷款利率(6.9%)来算,每年是2.76万元,5年是13.8万!邻居们,你们稍微想想,难道还不明白你的房产证为什么还在飞吗??你的房产证飞了几年了??如果开发商需要支付你每天80块钱的违约金的话,80*365*5=146000,你觉得他还敢吗??

归根结底,我们当初签订了一份不平等条约!我们的利益被侵占了!

而在法律日趋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日渐增强的今天,这样的侵占有人还想再如法炮制一次!

请看近期地下车位买卖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首先,前面已经讲过,这份合同将出卖人向办理权属登记机关提供资料的时限竟然规定为720日!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我不禁要问:这些资料很难准备吗?这些资料你们确定完备吗??这样做的依据是做什么??难道你们的依据是,你们认为买受人的智商为零??

再来看关于违约的约定。无独有偶,这份合同依然对买受人何时能取得产权证不做任何约定,并且,假如不能取得产权证,买受人只能在退房或者不退房两者之间选择其一,并且这个选择在签订合同时你就要一次选定,不论以后发生什么状况都已不能更改。而不论你选择退房还是不退房,一次性赔付你的,就是那区区总房款的1%。也就是说,若干年以后,你一直拿不到产权证的话,如果签订合同时你选择了退房,那么,收好你若干年前交付的13万,再加上1300块的违约金,走好!这会是你想要的结果吗?而如果签订合同时你不幸选择了不退房,重蹈覆辙的悲剧就来了,你又开始了遥遥无期的无望等待,我相信这依然不是你想要的结果!而他们,无论多久,需要承担的,仅仅是1300块钱。

各位自在广场的邻居们,也许你们不在乎这点利益,但是你们不能不在乎尊严;他们可以侮辱我们的智商,但是绝对不能侮辱我们的人格!,我们不能一而再再而三被别人欺诈。作为公民,我们有权利享有尊严;作为消费者,我们必须争取自己的权益,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任何人都不能藐视法律,更不要说几个不良商人。

无论你们选择争取还是不,我都希望你们支持。谢谢。

                                           

 

发表于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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