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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陕西省物价局:出售经济适用房不许擅自加价

发表于2007-03-30
“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严禁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房价外擅自加收任何费用。”昨日,省物价局下发文件,要求从严整治住房销售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省物价局要求各地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审批程序和作价办法,做好成本监审并向社会进行公示。认真做好限套型、限房价住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管理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制定或调整廉租房的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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