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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市场监管总局: 自媒体不得帮助企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发表于2021-08-18
【市场监管总局:#自媒体不得帮助企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7日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二十条指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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