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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的《青海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今起正式施行

发表于2022-01-21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的《青海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今起正式施行!《实施方案》分为指导思想、基本要求、支持政策、组织保障四大部分。提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保障对象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住房困难的无房新市民和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承租对象不设收入线门槛。对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退役军人、生育三孩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主体确定,接受政府指导,遵循“租户收入可承受、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建设目标方面提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西宁市为重点,其他地区结合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西宁市要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在“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中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保障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建设方式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配建等多种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和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可将闲置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库存面积大、去化周期长的商业和办公用房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具体面积由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确定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种建设类型。严格执行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以及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合理增加服务功能,并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完善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等,打造宜居生活环境。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不断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和维护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房产#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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