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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陕出台《商品房销售》实施细则 制式价签必填33项

发表于2011-05-14
今年5月起,商品房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将被处罚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省物价局昨出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并制定了《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签》制式表格。其中,《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签》需要填写33项,包括开发企业、预售许可证号、建筑面积等。

一套一标须在显著位置公示

省物价局规定,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都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商品房明码标价,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公开标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其他因素。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实施细则》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放置《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辅助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必填 项明码标价签一式两份
《实施细则》中,省物价局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签》(样式)制式表格,包括33个必填项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签》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一式两份,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份交与购房者,一份由销售方留存。《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签》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到县(市)或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履行明码标价监制手续,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也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同时标示其实际成交价格。违反规定可责令停业整顿,《实施细则》规定,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
物价部门提醒,商品房经营者不按实施细则明码标价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每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消费者如发现商品房经营企业不明码标价或乱标价,可保留证据,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

发改委: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每套罚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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