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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花好月圆业委会章程初稿

发表于2007-06-18
花好月圆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宗旨是代表本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与组织 

第二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由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在此期间不是业委会委员的业主可以申请加入业主委员会,经业委会讨论后决定是否允许加入。

第四条 花好月圆小区业主委员会拟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聘任执行秘书1名,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必须是本会委员。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兼职,并没有报酬。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定: 
(一) 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 无故缺席会议连续3次以上; 
(四) 已不是业主; 
(五)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 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 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和业务 

第八条 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三) 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四) 对业主和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 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工作; 
(三) 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四) 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除首次业主大会外,以后每年召开的年度大会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二)提出修改或制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三)提议聘请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交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状况。 
(五)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六)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七)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公共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八)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一) 筹备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三) 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住(租)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四) 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五) 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六) 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包括例会和特别会议两种: 
(一)例会是常规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1次。有1/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四)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有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之外,再投一票决定票。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订立,自业主委员会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业主委员会三份,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花好月圆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2007年6月15日星期五
发表于2007-06-19
赞一个!!
顶起来啊!
支持!!!
发表于2007-06-19
发表于2007-06-20
好呀,有个章程可依,大家也能更好地团结起来,我也希望我们小区也可以有这么好的章程,嗬嗬,借鉴一下了
发表于2007-06-21
发表于2007-07-03
成立是好事,这样是对广大业主的利益而负责,建议每栋楼及每个单元要有委员,这样才能代表个单元业主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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