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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致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领导公开信

发表于2005-10-23
致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领导公开信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领导:
2005年9月27日接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以下简称南岸分局)关于我本人于8月5日投诉“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南坪派出所对违法行为包庇、纵容,不作为,请求调查和处理”一事的答复意见,竟然是:“经我局调查,认为你与商场之间的矛盾属于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无权管辖,不能对此进行查处,你应诉讼到人民法院解决”。感到滑稽而荒唐!此回复意见只是印证了南岸分局在处理此事件中倾向性,即绝不是克尽职责、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对此,我将再次以南坪派出所纵容、包庇违法行为,分局包庇、护短,敷衍、不负责任为诉求,要求南岸分局复议。并保留向上级机关和部门申诉的权利。
一、我对与建帮公司的矛盾属于经济纠纷并无异议,但我并未就此事请求公安机关界定和处理。南岸分局答非所问!我再次重申诉求:“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南坪派出所对违法行为包庇、纵容,不作为,请求调查和处理”。并要求界定:“建帮公司在解决经济纠纷中使用“强制手段”侵占经营场地和私有财产的行为(有充分的证据和证人)是否违法?”
二、南岸分局的回复意见如此转移焦点、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究竟是为什么?我来替你们回答吧!1、如依据事实将此事定性为违法行为,则将证明南坪派出所在此事件中的“不作为”成立,并将产生对建帮公司极为不利的后果;2、如无视事实将此事定性为合法行为,那是公然藐视国家法律。不敢!所以只能采取转移矛盾或拖、赖、抹、压等手段以期将此事化解。
三、界定和制止违法行为是公安机关当然的权利和义务。而回复意见中要求受害者向法院诉讼不过是推卸责任,为受害者制造解决问题的障碍而为建帮公司争取一个有利的条件!
四、建帮公司侵占他人经营场地、财产,并公然发告示称“强制执行”实施违法行为。我们要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社会的今天,是什么样的公民、法人、集体可以拥有“强制”的权利?这难道不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亵渎和侵害吗?南岸分局在调查此事件过程中反复为建帮公司寻找“强制”行为合法性的结果今又何在?如果依此逻辑,我本人也使用与建帮公司相同的手段,采取“强制”措施夺回我的财物,并 “封存”建帮公司相应财物“暂保管”以补偿我的损失,公安机关是否也会认定为“经济纠纷”,并 “不作为”?相信不会!我本人也清楚的知道:他人的违法行为未受追究并不能成为我采取违法行动的“合法”理由!(怎么样?是否会使一些相关部门的领导脸红!但愿不是脸黑!)
五、南岸分局调查人员声称:建帮公司对侵占的财产是“暂保管”。此财产所有权人在此郑重声明:本人从未委托任何人、团体保管此批财物!本人认定建帮公司就是侵占!建帮公司在告示中也是宣称占有!那么是谁委托“暂保管”?“暂保管”到何时?如果一个盗窃或贪污犯罪嫌疑人将侵占的财物“封存”,并向司法机关出具其对此批财物的“暂保管”说明,是否其行为就不是违法或犯罪了?!荒唐、可笑!!!
六、本人对南岸公安部门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常识缺失,相关部门的集体失语表示难以理解和强烈不满!在此,提供给公安部门查处建帮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请相关人员去学习!虽然背着“民不与官斗”的思想包袱,但为了法制建设完善,司法、执法公正,经营环境和谐,本人一定要坚持将此事件弄个是非分明!不相信南岸区真的是某些人无法无天的乐园!
七、本人书面表示不接受南岸分局就投诉“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南坪派出所对违法行为包庇、纵容,不作为,请求调查和处理”的回复意见。要求南岸分局局长陈洪强、政委李存彬亲自接待,明确告知二位领导是否知晓此事件及其回复意见,并认可此结论!(不要用“领导忙!不可能处理所有的小事情”等诸如此类的借口来敷衍,因为毕竟是投诉公安机关“不作为”,事关法制建设、司法公正以及执法机关形象。绝非小事!并且在事件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也反复声称“领导很重视此事”等等。这也符合国家公安部、市公安局关于“大接访”的要求。)
八、本人希望提供南岸分局在调查此事件过程中的调查经过纪录(包括通过那些当事人调查、了解事件真相)、讨论过程纪录,经办人以及主管领导的相关资料。


绝不屈服于恶势力的建玛特建材商场受害商家:GUOCHUNYU
2005.9.28

附注:本人于9.29即向分局信访接待办公室上递此信函,要求一定转达分局主管领导。考虑市长峰会领导很忙,未曾催要回复。可峰会过后向接待办了解,却仍然推卸、敷衍。是否转达领导也不得而知。不得已以此方式告知南岸分局领导,希望引起重视,纠正错误。

重庆被封了!只好来这边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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